两部联合发文!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时间 : 2022-09-1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近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稳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方便群众4个方面作出工作部署。同时要求,2022年12月底前,各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报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

《通知》明确,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明确的职责分工,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两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业务协同,共同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登记颁证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载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一致,切实维护好群众土地承包权益。

《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信息互通共享。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要及时将合同信息共享给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合同记载的相关信息登簿完成后,要及时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给农业农村部门。两部门要加强土地征收、承包地流转、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等导致承包地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等变化情况的信息互通共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已由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两部门应会同档案管理部门,建立资料共享使用工作机制。

《通知》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地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延包试点工作节奏和要求,共同做好延包合同签订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对于已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对于延包中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变化直接顺延的,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签订延包合同后,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延包合同在登记簿上做相应变更,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涉及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情形,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封皮不动产权证书字样下括号标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书的记载内容应与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衔接一致。

《通知》强调,各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不断健全完善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中国特色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工作衔接、信息共享、证书颁发的路径方法。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在充分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后,稳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信息共享,确保工作连续稳定。各地要以为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优化业务流程,采取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联合办公、延伸服务等举措,切实方便群众。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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